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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丁倩、徐建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丁倩,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被执行人:徐建发,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叶伟平,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为栋,男,195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833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7303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7303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案件受理费3444元、执行费5495元,合计381969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7303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和迟延履行利息(以37303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2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建发、叶伟平、王为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总计381969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7303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和迟延履行利息(以37303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2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凡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