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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辖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忠耀、刘志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耀,刘志杰,王新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耀,又名李中耀,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杰,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原审被告:王新建,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上诉人李忠耀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民初3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忠耀上诉称,本案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且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沁阳市,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刘志杰系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河南省××辖区,因此,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李忠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琨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