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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连江县人民法院、陈起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江县人民法院,陈起云,林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连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起云,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凤珍,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起云、林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受理费人民币935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起云、林凤珍纳入失信人名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起云所有的座落于连江县XX镇XXX路X号XXXX区5#楼8层801单元(所有权证号:L2XXXXXX5)。现因上述财产处置过程费时较长,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劵等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于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何 晖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泽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