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先李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七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先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七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民终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先李,男,194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七团9连退休职工,住该团幸福里67栋33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豫岗,新疆车排子垦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七团,住所地乌苏市苏兴滩总场。法定代表人:侯XX,该团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孝元,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先李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七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70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先李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先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先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敬 红审判员 刘双全审判员 姚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信 芳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