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12行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傅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012行初83号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富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其中,高邮市金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高邮市琵琶路79号。法定代表人高健,局长。委托代理人谢金荣,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傅巍。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傅巍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海峰人民陪审员  郭月琴人民陪审员  武芙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