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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9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远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紫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远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海紫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9919号原告:上海远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图区。法定代表人:陈远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民,男。被告:上海紫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新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元庆,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远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紫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上海远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远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79.32元,由上海远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