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吉照、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照,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077号申请人:张吉照,男,汉族,1968年12月31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庆云县经济开发区渤海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冯振,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张吉照与被申请人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吉照于2017年5月15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包括:燃气锅炉一台(10吨),蒸球两个,拌浆池推进器两个,开棉压榨系统设备一套,短绒清理系统设备一套,洗浆机一台,高浓除渣器一台(三型),浆池推进器六个,洗鼓五个,高浓除渣器一个(三型),高浓除渣器两个(二型),烘干系统一套,打包机两台(200吨),变压器一台(500型),大型纯净水过滤机一套)予以保全。申请人以40万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及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为由,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包括:燃气锅炉一台(10吨),蒸球两个,拌浆池推进器两个,开棉压榨系统设备一套,短绒清理系统设备一套,洗浆机一台,高浓除渣器一台(三型),浆池推进器六个,洗鼓五个,高浓除渣器一个(三型),高浓除渣器两个(二型),烘干系统一套,打包机两台(200吨),变压器一台(500型),大型纯净水过滤机一套),以上查封设备位于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院内。保全期限两年,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