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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4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陈正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724民初1620号原告陈正,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刘鹏,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陈正诉被告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过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无法找到被告。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而本案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原告陈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