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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5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许莉与黄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莉,黄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5376号原告许莉,女,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晶星,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恒芳,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锐,女,汉族,1970年3月3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上列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计78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春丽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