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5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许莉与黄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莉,黄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5376号原告许莉,女,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晶星,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恒芳,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锐,女,汉族,1970年3月3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上列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计78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春丽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