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郭云龙、付建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宁县新宁镇农贸路*号。法定代表人:路少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郭云龙,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干部,住宁县新宁镇。被执行人:付建平,男,汉族,宁县新庄。关于申请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郭云龙、付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甘肃宁县农村银行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对郭云龙在甘肃宁县合作银行设立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5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郭云龙账户内存款6103.97元(含执行受理费361.40元)予以扣划,冻结账户予以解除。该案案件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