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苏光平与木出汉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光平,木出汉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388号原告:苏光平,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木出汉呷,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住越西县。原告苏光平与被告木出汉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苏光平负担。审判员 姚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木阿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