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邬俊才诉被告内蒙古瀚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俊才,内蒙古瀚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公安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2567号原告:邬俊才,系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济春,系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瀚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布固图苏木。法定代表人:刘新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兆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巴彦浩特镇(一中斜对面)。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承旭,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马正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阿拉善盟公安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额鲁特东路006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多艳丽,系阿拉善盟公安局法制支队工作人员。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邬俊才诉被告内蒙古瀚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以需要收集关键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俊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免予向原告邬俊才收取,原告邬俊才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0退还原告邬俊才。审 判 长 金 寿 华审 判 员 冯 瑞 平人民陪审员 张 文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龙高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