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峰,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576号原告:王晓峰,无职业。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峰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峰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晓峰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边建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