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任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801号原告:任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奎,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7年5月1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