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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胡志伟与达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伟,达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236号原告:胡志伟,男,1978年2月6日,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达来,男,46岁,蒙古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胡志伟诉被告达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志伟于2017年5月15日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志伟负担。审判员 那申乌日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金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