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行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长林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终24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长林,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上诉人王长林因撤销《土地整理收购协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行初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长林上诉称,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1行初86号行政裁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应予撤销并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长林起诉撤销的《土地整理收购协议》,系天津市西青区土地整理中心与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中辛口村民委员会之间签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上诉人王长林对《土地整理收购协议》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王长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翔审判员 常荣审判员 侯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