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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星煤焦有限公司、高天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星煤焦有限公司,高天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298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星煤焦有限公司,现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金川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151647-7。法定代表人李元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天顺,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井陉县。本院在执行石家庄星煤焦有限公司与高天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院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