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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尹彦江与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彦江,张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774号原告:尹彦江,男,1971年4月15号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张生,男,1970年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原告尹彦江与被告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尹彦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彦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彦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尹彦江负担。审判员  李翠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一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