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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贤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贤德,林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812号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张立群,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贤德,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林月成,男,1959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贤德、林月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3)泰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人民币19800元及利息(从2011年5月21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止按月利率10.25375‰计算,从2012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