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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黄陂营业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黄陂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16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望城巷特1号。法定代表人李荣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黄陂营业部。住所地:黄陂区前川街板桥大道金龙四季阳光22幢6号商铺。负责人徐其武,男。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城管)罚决字[2016]第12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2016年8月2日作出的(陂城管)罚决字[2016]第12117号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甘圣策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毅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