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希成与卢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希成,卢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民初1957号原告:马希成,男性,汉族,1968年08月13日出生,住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周循,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万蜀川,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卢文龙,男性,汉族,1987年08月19日出生,住云阳县。原告马希成与被告卢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希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制度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希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2.支付原告截止2017年3月8日已产生的利息43000.00元及之后的利息(从2017折3月9日起按月利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卢文龙因资金紧张,于2013年8月8日向原告马希成借款50000.00元,被告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和支付利息。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被告卢文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户籍证明,借条,并申请证人陈德清出庭作证,对其提交的书证及证人证言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卢文龙于2013年8月8日向原告马希成借款50000.00元。原告马希成便向案外人陈德清借款50000.00元,支付给被告卢文龙。同日,被告卢文龙向原告马希成出具借条一张,记载“今借到马希成现金50000.00元,月息2%。”被告卢文龙在借条上署名、捺印。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所举证据能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虽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偿还,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偿还,故对原告马希成要求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月息2%,未超过年利率24%,应受法律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文龙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希成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卢文龙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3年8月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24%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00元,由被告卢文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春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