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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东春与被申请人李胜国、邝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国,邝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273号申请保全人:李东春,男,汉族,1964年11月28日出生,德州市公共汽车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79号4号楼2单元202号。身份证号:372401196411281515。被申请人:李胜国,男,汉族,1963年5月9日出生,原住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东路东方明珠7号楼B区1302号,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未到庭。身份证号:372431196305094714。被申请人:邝美玉,女,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无业,住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东方明珠7号楼B区1302号。身份证号:431022197406265166。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山东湛沪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李振兰,女,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杨安镇大半屯村1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李东春与被申请人李胜国、邝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民初873号之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李振兰所有的坐落于德兴北路89号3号楼10号、不动产权证为鲁德字第S136759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兆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