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勇与徐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勇,徐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勇,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罗柳,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茹,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上诉人郭勇因与被上诉人徐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郭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郭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来斌审判员 褚颍芬审判员 孙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贺娟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