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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鸿飞与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龙街镇马踏煤矿、周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鸿飞,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龙街镇马踏煤矿,周传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469号原告:刘鸿飞,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龙街镇马踏煤矿(以下简称:威宁县马踏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地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龙街镇。被告:周传喜,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毕节地区大方县。原告刘鸿飞与被告威宁县马踏煤矿、周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鸿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鸿飞负担。审判员  梁永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