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鸿飞与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龙街镇马踏煤矿、周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鸿飞,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龙街镇马踏煤矿,周传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469号原告:刘鸿飞,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龙街镇马踏煤矿(以下简称:威宁县马踏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地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龙街镇。被告:周传喜,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毕节地区大方县。原告刘鸿飞与被告威宁县马踏煤矿、周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鸿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鸿飞负担。审判员 梁永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