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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玉林市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仕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仕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722号原告:玉林市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教育东路355号二楼(名山镇三叉塘开发区东01栋1号)。法定代表人:吴敏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燕福,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玉林市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职员,住贵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仕兵,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港市��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玉林市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仕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现了诉讼目的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玉林市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水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小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