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亦鲁与吴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亦鲁,吴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1961号原告:张亦鲁,男,194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吴明云,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亦鲁与被告吴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亦鲁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张亦鲁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亦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张亦鲁负担。审判员 邱启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萍错误!未指定书签。错误!未指定书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