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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亦鲁与吴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亦鲁,吴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1961号原告:张亦鲁,男,194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吴明云,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亦鲁与被告吴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亦鲁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张亦鲁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亦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张亦鲁负担。审判员  邱启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萍错误!未指定书签。错误!未指定书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