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80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许忠文、王山容与宋月华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忠文,王山容,宋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69号申请执行人:许忠文,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现住景洪市。申请执行人:王山容,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宋月华,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景洪市人民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许忠文与被执行人王山容、宋月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山容、宋月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许忠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款64162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8732元,执行费8816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