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管某与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918号原告:管某,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师某,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与被告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叶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