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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管某与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918号原告:管某,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师某,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与被告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叶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