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韩金良与窦国珍、周云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良,窦国珍,周云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恢124号申请人韩金良,住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窦国珍,住开封市。被执行人周云霄,住址同上。本院在韩金良执行执行窦国珍、周云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祥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卫国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