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与吕孟月、姬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吕孟月,姬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32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被执行人吕孟月,女,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姬凯,男,1981年11月28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申请执行吕孟月、姬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孟月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3719.85元(息止2016年4月25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71.5元、执行费714元;被执行人姬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现正在履行期间,因用时过长,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