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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xx、张xx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宋x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刑初3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2015年4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呼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1日被逮捕。2017年4月13日被羁押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宋xx。2016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6日被逮捕,由甘南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甘南县公安局看守所。辨护人郭镇,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甘检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张xx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4月26日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对张xx犯盗窃罪追加起诉决定书,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x及辨护人郭镇,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诈骗罪被告人张xx、宋xx二人商量用办理网贷和信用卡的方式进行骗钱,张xx以高xx的名字冒充哈尔滨市银行的卡员,二人租车来到甘南县后住进华旗宾馆。经联系多人来办理信用卡和网络贷款,宋xx、张xx在黑龙江省甘南县境内以办理信用卡和网贷的名义,共计诈骗人民币116160.00元。二、盗窃罪1.2014年10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张xx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志华商城x楼xxx号商服由被害人马xx经营的美甲店,趁屋内没人将柜台里面的钱包内的人民币2800.00元窃取,随后又将柜台上的一部苹果电脑窃取。出屋后遇见马xx,又以打电话为名将马xx所有的三星牌手机盗取。经价格鉴定,一部苹果电脑,三星牌手机一个价值人民币5340.00元。2.2014年10月20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张xx利用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的尚城祺缘宾馆当收银员的机会,将吧台抽屉里的人民币7700.00元盗取。公诉机关依据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说明、现实表现、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证明、手机银行账单详情截图、手���支付宝截图等;证人程x、肖xx、张x、栾xx等证言证实;被害人赵xx、王x、刘xx、吕xx、刘xx等的陈述;被告人宋xx、张xx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哈尔滨君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验车单笔录等证据,认为宋xx、张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张xx盗窃宾馆照片、收条、情况说明等;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马xx、高xx的陈述;被告人张xx供述及辩解;关于盗窃案件中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辩认笔录、盗窃监控视频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张xx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宋xx、张xx犯诈骗罪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张xx犯��窃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宋xx、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辨护人郭镇辩解称,被告人宋xx在诈骗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定从犯,主动认罪、同意全部退赃并缴纳罚金,望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2016年8月份,被告人张xx、宋xx二人商量用办理网贷和信用卡的方式进行骗钱,二人予谋后,宋xx让张xx以高xx的名字冒充哈尔滨市银行的卡员,来取得客户的信任,并为张xx准备了两张手机卡,用这两张手机卡联系客户,二人商量后在哈尔滨君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黑AB7x**的黑色汉兰达汽车。二人来到甘南���后住进华旗宾馆,宋xx通过用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找到甘南县镇专业办理大额贷款的中介赵xx,二人在聊天过程中赵xx向其透漏需要用很多钱,宋xx说她对象高xx就是专业办理贷款的,并在哈尔滨有专门办理贷款的公司,宋xx将赵xx引荐给了张xx。后张xx告诉赵xx只收取赵xx找来办理网贷客户申请额度10%的好处费。张xx、宋xx并以办理网上贷款和信用卡的名义在甘南县华旗宾馆骗取钱财如下:1.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张xx、宋xx在甘南县华旗宾馆608房间为被害人吕xx经营的鑫阳光烤肉店,以办理信用卡和网贷的名义为吕xx申请人民币92000.00元的贷款额度,骗取吕xx好处费人民币10100.00元。案发后,退赃人民币3200.00元。2.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张xx、宋xx在甘南县华旗宾馆307房间,以办理网贷的名义为被害人刘xx���请人民币85600.00元的贷款额度,骗取刘xx好处费人民币12840.00元。案发后,退赃人民币3948.00元。3.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张xx、宋xx在甘南县华旗宾馆608房间,以办理网贷的名义为被害人赵xx申请人民币31200.00的贷款额度,骗取赵xx好处费人民币2600.00元。案发后,退赃人民币800.00元。4.2016年8月19日至24日,被告人张xx、宋xx在甘南县华旗宾馆608、307房间以办理信用卡和网贷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x和王x联系的办理信用卡和网贷的周xx等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6870.00元。其中王x在张xxposs机刷卡人民币29870.00元,先后给张xx现金人民币7000.00元。案发后,退赃人民币11500.00元。5.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张xx、宋xx在甘南县华旗宾馆608房间,以办理信用卡和网贷的名义为被害人赵xx���请人民币382000.00元的贷款额度,骗取赵xx好处费人民币38000.00元。案发后,退赃人民币11780.00元。6.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张xx、宋xx在甘南县华旗宾馆608房间以办理信用卡和网贷的名义为被害人佟x申请人民币6000.00元的贷款额度,骗取佟x好处费人民币1200.00元。案发后,退赃人民币372.00元。7.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张xx、宋xx在甘南县华旗宾馆,以办理网贷的名义为被害人刘xx申请贷款,贷款额度被害人记不清了,骗取刘xx好处费人民币6050.00元。案发后,退赃人民币1900.00元。8.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张xx、宋xx在甘南县华旗宾馆,以办理网贷的名义为被害人张xx申请人民币30000.00元的贷款额度,骗取张xx好处费人民币3500.00元。案发后,退赃人民币5000.00元。9.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张xx、宋xx在甘南县甘南镇维鹏电脑店内,以办理网贷的名义为被害人由x申请人民币60000.00元的贷款额度,骗取由x好处费人民币5000.00元。案发后,退赃人民币1500.00元。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xx、宋xx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张xx、宋xx的自然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张xx、宋xx抓获的时间,地点、过程等。3.汽车租赁合同,证实张xx在哈尔滨市君龙公司租赁汉兰达汽车一台。4.押金凭证,证实张xx、宋xx在华旗宾馆入住的时间及过程。5.检验报告单,证实张xx在2016年10月19日早孕以有五周左右。6.现实表现,证实宋xx在本辖区内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7.手机银行账单详情截图、手机支付宝截图、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POSS机签约卡收款明细图片、微信支付交易详情图片、建设银行交易流水、邮政银行交易流水、邮政储蓄逻辑系统明细、王x银行卡复印件。二、证人证言1、证人孔xx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2日,我在华旗宾馆要求网贷款六万元,被一个女子收好处费三千元,此款至今未还。2、证人周xx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3日,我在华旗宾馆要求网贷款九万六千元,被一个女子收好处费九千六百元,此款是王x为我垫付的。3、证人朱xx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3日9时许,我在华旗宾馆要求办理网贷款十万元,赵xx说为我垫付好处费三百元,赵xx是否为我垫付此款,我不清楚。4、证人闫x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份的一天,我在华旗宾馆要求办理网贷款二万六千元,王x为我垫付好处费三千元,此款给一个女子叫娜娜的。5、证人栾xx的证言证实,王x在华旗宾馆办理网贷款被骗,有我一部分钱是我拿的,合计二万一千二百元。6、证人肖xx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高振军在我经营的哈尔滨市君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黑AB70**的黑色汉兰达汽车。7、证人张x的证言证实,程雷在黑龙江省交通银行信用卡管理中心工作,后来离职。8、证人程x的证言证实,我在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工作,我的工作地点是在哈尔滨市群力新区,我负责给交通银行办理信用卡;我是通过哈尔滨市兴业银行的一个同行认识的张xx,张xx是办理信用卡的中介;有天晚上我看见张xx从包里拿出了大概1万多的现金,让宋xx给拿走了。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赵xx的陈述我在华旗宾馆高xx处办理网贷被骗了38000元现金,我自己和帮别人垫的办理信用卡的钱有1200元,当时王x在场了;刘xx在高xx处办理网贷业务,他办没办信用卡业务我就不清楚了,刘xx被骗了一万多元现金,刘xx交钱的时候我在现场都看到了;吕xx两口子用微信给我转过4次钱,分别是2900、2100、2000、400、一共是7400元,我们还到中兴她们两口子的店里要过钱,当时给的是2000现金,然后她们两口子还给高xx两张信用卡的养卡钱,具体多少我也记不清楚了,我记得吕xx两口子办网贷和信用卡一共花了能有一万多元钱,当时吕xx微信转账给我的微信名字是“无悔人生”,我的微信名字是纹祎;由x在高xx处办理网贷业务我们是去他店里办的,由x一共给了我5000元钱现金,我存到了我的邮政银行卡里了,我又用纹祎的微信给高xx转的帐;赵xx也在高xx处办理的网贷业务,赵xx给了高xx2600元左右的现金;佟x在高xx处办理的网贷业务,佟x先把1200元钱用支付宝转给我了,我又把这1200元钱用我纹祎的微信转给了高xx;张xx在高xx处办理的网贷业务,给了高xx5000元钱左右的���金,然后又张xx用名字是小x的微信给我纹祎的微信里转了300元的信用卡钱,具体给了高xx多少钱现金我就不清楚了;刘xx在高xx处办了网贷业务,我记得刘xx用名字是诺x爸爸微信转给我4000元钱,这个我有微信截图证明,我是用纹祎名字的微信收到的转账,然后刘xx跟我说他又给高xx现金1800多元钱,具体给了多少钱我就记不清了;孔xx在高xx处办理的网贷业务,她交给高xx大概几千块钱现金,不到一万。2.被害人王x的陈述我用POS机刷卡29870元,还微信转给赵xx1400元,剩下两万多块现金一部分给赵xx,一部分给张xx了,还有我找来的办信用卡的人的钱有部分是我垫的钱。3.被害人由x的陈述我一共被张xx骗了12000元,分三次,第一次700���在华旗宾馆,第二次5500元在电脑店里,笫三次5800元我直接给赵xx了。4.被害人刘xx的陈述我当时办理了85600元的网贷,给了这个胖女的12840元的好处费。5.被害人吕xx的陈述我损失共计是10100元,其中我在张xx那里申请网贷92000元,给张xx好处费16560元,我用微信先后转账是7400元,剩下的钱张xx那伙人到我家要,我给她2000元现金,另外张xx还在我信用卡里提额了700元。6.被害人刘xx的陈述我在华旗宾馆看见赵xx还有两个胖女人,一个胖女人给我办理网贷,一个给别人办理信用卡,我用张xx的微信给赵xx转账4000元,现金我给了赵xx2050元。我一共被骗了6050元钱。7.被害人张xx的陈述我申请的额度是三万多元,我交4980元好处费,交给为我办理网贷的胖女人手中了,给我老公办理信用卡我交了300元,我用微信红包转给赵xx了。8.被害人赵xx的陈述我在华旗宾馆办理网上贷款,我给那个挺胖的女人2616元现金的好处费。9.被害人佟x的陈述我在华旗宾馆办理网上贷款,我直接给了挺胖的女人1200元现金。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宋xx的供述2016年8月中旬,我和张xx在甘南县甘南镇华旗宾馆以办信用卡和网上贷款���取好处费为由行骗,张xx冒充哈尔滨银行卡员,骗到大约十六万、十七万左右的钱款。张xx给我三万元左右、我们买了一台汽车花销六万元左右、租房子花销一万元左右、张xx淘宝购物花销一万元钱左右、张xx修车赔付花了一万元钱左右,张娜去秦皇岛花了一万元钱左右、张xx还买了一些金银首饰我不知道花了多少钱、平时日用零花钱能有两万元左右,共花销有十五、六万元钱。2.被告人张xx的供述我与宋xx在华旗宾馆第一次收好处费大约1.2万多元钱,这次我俩是以给客户办网贷的形式收的钱;第二次收了大约15万多钱,其中包括客户给我的现金和微信转账,其中信用卡贷款将近4万元现金,还有2万元左右的现金,剩下的钱都给我转在我微信号是“SAZ”我又把“SAZ”里的钱转到我微信号是1854557****,微信名叫“娜么不同”里了,大约有8万多元;此款有一部分钱买车了,买的是一个长城牌面包车,牌照号是黑AA,后面是什么数字和字母我就记不住了,这台车全下来一共花了6万元左右,这台车落的是我母亲的名字,因为宋xx欠我母亲6万元左右。给宋xx现金一共是4万多元现金,我自己吃住花销大约5万元左右,我俩租房子和生活花销大约花了2万元左右。并去年8月末的时候,在甘南县华旗宾馆赵xx在我这里办理她哥和她嫂子的网上贷款业务给了我38000元的现金;王x在甘南县华旗宾馆,用我的POSS机刷了他的银行卡29870元钱,另外在接下来的几天里他陆续给了我现金7000元钱左右,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有很多来找我办理网贷和信用卡的人都是王x找来的,王x也帮找来的不少人垫钱了,王x在我这刷POSS机的钱里有他帮人家垫的办网贷的钱的也有垫的办理信用卡的钱;周xx在甘南县华旗宾馆,找我办理网贷业务,因为周xx和王x是亲戚,所以这个钱是王x帮周xx在我这里刷的我的POSS机,这个钱包括在王x刷我POSS机的29870元钱里;刘xx在甘南县华旗宾馆找我办理的网贷业务,我记得他是个司机,他给了我12840元的现金;刘xx在甘南县华旗宾馆找我办理的网贷业务,当时他给赵xx用微信转了4000元钱,然后赵xx把这4000元钱又用微信转给我了,另外刘xx还给了赵xx现金能有2000元左右,具体多少我就不知道了,后期赵xx把这2000多元现金给没给我,我就没有印象了;吕xx她给我的钱里有用微信先后转给赵xx的大概是7400元钱,然后赵xx把这7400元钱又都转给我了,然后宋xx开车带着我和赵xx又去她在中兴乡的烧烤店里找她,她又给了我2000多元钱的现金,后期她又用微信转给赵xx养卡钱600元,赵xx用微信把这六百元钱又转给我了,吕xx一共给我能有10100元钱;赵xx在甘南县华旗宾馆找我办理网贷业务,我收了他2600元钱现金;张xx在甘南县华旗宾馆找我办理网贷业务,我收了她大概3500元钱的现金,具体有多少我钱我记不清楚了;佟x在甘南县华旗宾馆找我办理网贷业务,我记得他当时没有钱,在第二天佟x用支付宝转给赵xx1200元钱,然后赵xx用微信把这1200元钱转给我了;由x也是找我办理网贷业务的,我不知道他是怎么给的赵xx钱,但第二天赵xx用微信给我转了5000元钱,说这钱是由x的。五、其它证据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辩认照片、辩认照片说明、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信息查询单、提取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龙卡通8个、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华旗宾馆照片、光盘七张等证据证实。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足以认定。二、盗窃罪1.2014年10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张xx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志华商城4楼072号商服由被害人马xx经营的美甲店,趁屋内没人将柜台里面的钱包内的人民币2800.00元窃取,随后又将柜台上的一部苹果电脑窃取。出屋后遇见马xx,又以打电话为名将马xx所有的三星牌手机盗取。经价格鉴定,一部苹果电脑,三星牌手机一个价值人民币53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xx退赃。2.2014年10月20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张xx利用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的尚城祺缘宾馆当收银员的机会,将吧台抽屉里的人民币7700.00元盗取。案发后,被告人张xx退赃。2017年3月30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张xx的自然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张xx抓获的时间,地点、过程等。3.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证实一部苹果电脑,三星牌手机一个价值人民币5340.00元。4.收条,证实张xx退赃的时间及数额。5.情况说明及产科出院记录,证实张xx于2014年8月27日在黑龙江省海员医院利民分院产科生婴儿一名,未办理出生证明。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0日22时10分许,张xx在尚城祺缘宾馆当收银员时,将吧台抽屉里的人民币7700.00元盗走,案发时我在现场。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马xx的陈述2014年10月25日9时许,张xx到我经营的美甲店,趁屋内没人将柜台里面的钱包内的2800元窃走,随后又将柜台上的一部苹果电脑偷走。出屋后遇见我,又以打电话为名将我的三星牌手机偷走。2.被害人高玉梅山的陈述2014年10月20日22时10分许,张xx在我经营的尚城祺缘宾馆当收银员的时候,将吧台抽屉里的7700元偷走。四、被告人张xx��供述及辩解2014年10月20日至25日,我在马xx经营的美甲店,趁屋内没人将柜台里面的钱包内的2800元及柜台上的一部电脑拿走。出屋后遇见马xx,我以打电话为名将马xx的手机拿走。之后,我又在尚城祺缘宾馆当收银员的时候,将吧台抽屉里的7700元拿走。五、其它证据现场照片,辩认笔录、辩认照片、扣押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xx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xx、宋xx犯诈骗罪,认罪态度较好、退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宋xx缴纳罚金,应酌情从轻处罚,张xx未缴纳罚金。张xx犯盗窃罪,认罪态度较好,退赃,应酌情从轻处罚,但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未缴纳罚金,应从重处罚。张xx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宋xx及辨护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以充分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对宋xx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宋xx社会关系简单,此次犯罪行为是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后积极悔罪,判处缓刑对社会不能造成危害性,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故综合以上情节,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六��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付清)二、被告人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小波代理审判员  齐丽明人民陪审员  徐丽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