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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97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北京宝特宏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河南锦绣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宝特宏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河南锦绣亚麻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9734-1号原告:北京宝特宏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工业大院1排。法定代表人:张定,经理。被告:河南锦绣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车站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喜悦,经理。原告北京宝特宏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特宏公司)与被告河南锦绣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宝特宏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宝特宏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宝特宏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原告北京宝特宏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已交纳),余款3340元退还原告北京宝特宏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睿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