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1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马阿里申请执行马儿不都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阿里,马儿不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马阿里被执行人:马儿不都本院受理马阿里申请执行马儿不都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儿不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马儿不都因其他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豫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荣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