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某、蒙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石某,蒙某,曹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464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双子座*座*****室.。法定代表人刘某,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身份证号:×××.被告:石某,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蒙某,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曹某,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某、蒙某、曹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丛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衣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