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29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兵跃与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兵跃,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永跃,孙军跃,孙永辉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963-1号原告:孙兵跃,男,汉族,1957年12月9日生,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元静,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77号。法定代表人温铁锁,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孙永跃,男,汉族,1963年1月9日生,住定州市。第三人孙军跃,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生,住定州市。第三人孙永辉,男,汉族,住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兵跃与被告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永跃、孙军跃、孙永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兵跃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4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红雷审 判 员 华国宇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