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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民辖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坤与卜庆运、库尔勒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坤,卜庆运,库尔勒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库尔勒正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辖终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坤,男,汉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个体,住江苏省徐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庆运,男,汉族,1982年3月12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个体,住库尔勒市。原审被告:库尔勒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香梨大道**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郑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库尔勒正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团结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董鹰,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坤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26民初10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坤上诉称,其居住地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移送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地在库尔勒市,故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建  忠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审判员 邓  晓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