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丁江建与福建利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江建,福建利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68号原告:丁江建,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利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楼综合四层1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15535624D。法定代表人:叶耀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咪亚,被告公司职员。原告丁江建与被告福建利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江建撤诉。案件受理费807元,由原告丁江建负担。审 判 长 卢美铤人民陪审员 林舒帆人民陪审员 蒋秋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哲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