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7811-7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云鹤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云鹤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7811-781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云鹤超市,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徐建勋。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云鹤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赔偿款项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上述三案受理费每案15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徐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