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众合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东方众合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力方凡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众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55号4-107。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力方凡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747938),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乙5号3幢6层601室。法定代表人:宋仁君,执行董事。北京东方众合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力方凡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7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力方凡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东方众合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46,600元及违约金(以135,6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9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北京东方众合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3元,由北京力方凡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北京东方众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262,124.03元,并已发还申请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力方凡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众合科技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力方凡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众合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力方凡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2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