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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全信与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政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全信,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02行初11号原告郭全信,村民。委托代理人李福,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陈道江,主任。委托代理人谭辉,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全信诉被告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政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无异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全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审 判 长  李贵群人民陪审员  葛平芳人民陪审员  刘艳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鑫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