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胡刚与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刚,谭伟,郑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365号原告:胡刚,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谭伟,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郑道波,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胡刚与被告谭伟、郑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友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