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执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与李雪林、刘松江、黄建国、罗正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李雪林,刘松江,黄建国,罗正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14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被执行人李雪林,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刘松江,住湖南省。被执行人黄建国,住湖南省。被执行人罗正兰,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雪林、刘松江、黄建国、罗正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醴法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21059.63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729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正依法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本院认为,本院正在处置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力波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康人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