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聂结桃与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结桃,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7民初810号原告:聂结桃,男,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培,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七里棚路,组织机构代码67262647-9。法定代表人:金正威。原告聂结桃诉被告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结桃及其诉讼代理人周义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结桃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194434.8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2015、2016年,原告按被告要求按质按量供应煤炭,被告使用后无异议,但未支付货款。被告总欠款194434.80元。对上述账目,被告经办人、财务审核、法定代表人金正威均已签字确认。但被告无故拖延拒付其所欠货款,经催讨无果,故起诉。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各岗位人员签字确认的物品申购单、称重单、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各5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4434.80元的事实。被告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法庭质证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进行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本庭予以采信。依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费用报销单、称重单上有被告法定代表人金正威及财务潘润、经办人阮军、吴国民签字确认,系双方对所欠货款数额进行的确认,被告理应及时付清货款。被告欠款未付显系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本院依法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聂结桃货款194434.80元。如果被告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94.50元,由被告望江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锐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珍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