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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临沂市圣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圣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1890号原告:临沂市圣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山大道台北新城*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陈冠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功,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常林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华,该公司职员。原告临沂市圣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市圣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冠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功、被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沂市圣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258元,并支付拖欠期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告承揽了被告专家会所的装饰工程,经竣工核算工程量为324258元。大部分工程款被告已经支付,剩余尾款24258元被告迟迟不予支付,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被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庭审中辩称,对原告诉求的工程尾款数额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原告承揽了被告专家会所的装饰工程。原告承揽了装饰装修工程后,对被告的会所按要求进行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经被告方核算工程量总价为324258元。但被告仅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剩余尾款24258元被告于2016年7月21日为原告出具了付款申请书。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剩余的尾款。本院认为,原告承揽了被告会所工程后,按照被告要求进行了装饰、装修。但被告未及时支付装饰工程款,现尚欠原告装饰工程款2425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自被告为原告出具付款申请书之次日即2016年7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临沂市圣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款2425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45元减半收取203.2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金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