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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永民与陈利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民,陈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民,男,45岁。被执行人陈利民,男,38岁。本院在执行赵永民申请执行陈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利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