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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章悟磊与游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悟磊,游新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402号之一原告:章悟磊,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游新胜,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悟磊诉被告游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悟磊以想与被告游新胜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悟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悟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章悟磊负担。审判长  杨良发审判员  徐继军审判员  艾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