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章悟磊与游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悟磊,游新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402号之一原告:章悟磊,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游新胜,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悟磊诉被告游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悟磊以想与被告游新胜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悟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悟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章悟磊负担。审判长 杨良发审判员 徐继军审判员 艾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