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庆元与青岛盛世義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青岛科威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元,青岛盛世義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青岛科威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169号原告:胡庆元,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盛世義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北仲路46号法定代理人:代美丽,负责人。被告:青岛科威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76号6号楼中海大厦501B。法定代表人:孙杰,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元与被告青岛盛世義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青岛科威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胡庆元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庆元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庆元负担。审判员 宋治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