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2773邱慎亮与陈秀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慎亮,陈秀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773号原告:邱慎亮,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陈秀沛,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邱慎亮与被告陈秀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邱慎亮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慎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慎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邱慎亮负担。审判员 沙 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毅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