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民初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许航军诉被告营口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航军,营口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民初31号之一原告:许航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桃园里3-7号。法定代表人:朱志超,该公司经理。原告许航军诉被告营口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航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83,857.11元,减半收取为391,928.6元,由许航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玉喜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薛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明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