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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司振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振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振涛,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住武陟县。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振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廷磊、王利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振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司振涛无证驾驶豫A×××××号中型厢式货车,沿武陟县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江河纸业门口路段时,与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邹某发生相撞,致邹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后,司振涛驾车逃逸。经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振涛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司振涛后于2014年12月26日到武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司振涛亲属对被害人亲属作出民事赔偿,被害人亲属对司振涛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司振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占强、谢某、姬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赔偿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振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司振涛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司振涛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振涛能够认罪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司振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原继东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庞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淑平 来自